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七條規(guī)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chǎn)總額、營業(yè)收入、從業(yè)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guī)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chǎn)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問:
在某政府采購項目中,采購人為了確保設備的合法來源,將授權作為評審條件而不是資格條件,是否可行?
答:
為避免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在采購文件中不得將生產(chǎn)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條件,也不鼓勵將其作為評審因素。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強制要求提供原廠服務,可在采購文件中對設備來源等提出明確要求,并由供應商作出承諾。